临沂市•沂水县

食用菌母种和原种生产经营许可(新设)


   
承办机构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受理省农业农村厅事权事项) 实施主体性质 1
基本编码 00012032000101 实施编码 11371323F5034698184000120320001
实施主体 沂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事项版本 31.0
事项状态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公示 1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1 办理方式
办理结果类型 1 办理结果名称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送达方式 1,3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0
联办机构 暂无 行使层级 4
服务对象 2,3,4,5
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
是否收费 0 办件类型 2
通办范围 办理形式 1,2,3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1
网办深度 4
本事项支持 1,2,3,4,5,6,7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沂博路693号沂水县政务服务中心三楼行政审批区综合受理1-18号窗口
咨询电话:0539-2032107
咨询邮箱地址:nls2210181@163.com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沂博路693号沂水县政务服务中心6楼督查考核科608室
投诉电话:0539-2210635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沂博路693号沂水县政务服务中心三楼行政审批区综合受理1-18号窗口(临沂市沂水县政务服务中心三楼行政审批区综合受理1-18号窗口) 受理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9:00-12:00;13:00-17:00  
实施主体 沂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承办机构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受理省农业农村厅事权事项)
基本编码 00012032000101 实施编码 11371323F503469818400012032000...
事项版本 31.0 事项状态
办理结果名称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送达方式 1,3
行使层级 是否涉及征收(税)费减免的审批
实施主体性质 1 行政相对人
法定办结时限 征收种类
权力来源 1 是否存在运行系统 暂无
网办深度 4
本事项支持 1,2,3,4,5,6,7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沂博路693号沂水县政务服务中心三楼行政审批区综合受理1-18号窗口
咨询电话:0539-2032107
咨询邮箱地址:nls2210181@163.com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沂博路693号沂水县政务服务中心6楼督查考核科608室
投诉电话:0539-2210635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沂博路693号沂水县政务服务中心三楼行政审批区综合受理1-18号窗口(临沂市沂水县政务服务中心三楼行政审批区综合受理1-18号窗口)
受理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9:00-12:00;13:00-17:00  
实施主体 沂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承办机构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受理省农业农村厅事权事项)
基本编码 00012032000101 实施编码 11371323F5034698184000120320001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办件类型 2
事项版本 31.0 事项状态
服务对象 2,3,4,5 通办范围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1 办理形式 1,2,3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0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1 送达方式 1,3
行使层级 4 权限划分 暂无
实施主体性质 1 数量限制 暂无
权力来源 1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法定时限 承诺期限
是否收费 0 联办机构 暂无
办理方式 办理结果类型 1
办理结果名称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网办深度 4
本事项支持 1,2,3,4,5,6,7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沂博路693号沂水县政务服务中心三楼行政审批区综合受理1-18号窗口
咨询电话:0539-2032107
咨询邮箱地址:nls2210181@163.com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沂博路693号沂水县政务服务中心6楼督查考核科608室
投诉电话:0539-2210635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沂博路693号沂水县政务服务中心三楼行政审批区综合受理1-18号窗口
窗口编号:临沂市沂水县政务服务中心三楼行政审批区综合受理1-18号窗口
受理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9:00-12:00;13:00-17:00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暂无 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查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暂无 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核发。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接收申请材料。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繁殖材料生产经营的,以及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农作物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查看原文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 暂无 (农业部令2006年第62号公布,农业部令2015年第1号修正) 从事菌种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查看原文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 暂无 (农业部令2006年第62号公布,农业部令2015年第1号修正) 母种和原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农业部备案。 查看原文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 暂无 (农业部令2006年第62号公布,农业部令2015年第1号修正)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母种和原种的生产经营许可申请后,可以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查,但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签署审核意见,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栽培种生产经营许可申请后,可以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查,但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批。符合条件的,发给生产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查看原文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 暂无 (农业部令2006年第62号公布,农业部令2015年第1号修正) 申请母种和原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生产经营母种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生产经营原种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二)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1名以上、生产技术人员2名以上;(三)有相应的灭菌、接种、培养、贮存等设备和场所,有相应的质量检验仪器和设施。生产母种还应当有做出菇试验所需的设备和场所。(四)生产场地环境卫生及其他条件符合农业部《食用菌菌种生产技术规程》要求。 查看原文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 暂无 (农业部令2006年第62号公布,农业部令2015年第1号修正) 申请《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二)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菌种检验人员、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四)仪器设备和设施清单及产权证明,主要仪器设备的照片;(五)菌种生产经营场所照片及产权证明;(六)品种特性介绍;(七)菌种生产经营质量保证制度。申请母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品种为授权品种的,还应当提供品种权人(品种选育人)授权的书面证明。 查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暂无 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一)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三)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四)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五)不再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或者不再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继续从事种子生产的;(六)未执行种子检验、检疫规程生产种子的。被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查看原文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 暂无 (农业部令2006年第62号公布,农业部令2015年第1号修正)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查看原文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申请母种和原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生产经营母种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生产经营原种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二)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1名以上、生产技术人员2名以上;(三)有相应的灭菌、接种、培养、贮存等设备和场所,有相应的质量检验仪器和设施。生产母种还应当有做出菇试验所需的设备和场所。(四)生产场地环境卫生及其他条件符合农业部《食用菌菌种生产技术规程》要求。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示范文本 空白样表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告知承诺书(适用于山东省自贸试验区济南、青岛、烟台片区) 1 0 份 2 非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0 暂无
菌种生产经营质量保证制度 4 0 份 2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0 暂无
仪器设备和设施清单,主要仪器设备的照片;菌种生产经营场所照片 1 0 份 2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99 申请人在申请单位拍相关生产设备设施照片
品种特性介绍 1 0 份 2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0 暂无
菌种检验人员、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2 0 份 2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20 申请人参加省农业农村厅定期举办的菌种企业检验人员和生产技术人员培训班,考核合格颁发相应证书
营业执照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1 1 份 3 必要  暂无 暂无 暂无 20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 0 份 2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99 申请人登录山东省“一网通办”总门户,下载相应表格填写即可
申请母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品种为授权品种的,还应当提供品种权人(品种选育人)授权的书面证明 1 0 份 2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0 暂无
暂无
环节名称 审查标准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办理人姓名
受理 材料真实性,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1 暂无 暂无
审核 材料真实性,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5 暂无 暂无
审批 材料真实性,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4 暂无 暂无
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常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