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沂水县

食品经营许可新办审批(县级权限)


   
承办机构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实施主体性质 1
基本编码 00013110400305 实施编码 11371323F5034698184000131104003
实施主体 沂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事项版本 24.0
事项状态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公示 1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1 办理方式
办理结果类型 1 办理结果名称 食品经营许可证
送达方式 1,3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0
联办机构 暂无 行使层级 4
服务对象 1,2,3,4,5
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
是否收费 0 办件类型 2
通办范围 办理形式 1,2,3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1
网办深度 4
本事项支持 1,2,3,4,5,6,7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沂博路693号沂水县政务服务中心三楼行政审批区综合受理1-18号窗口
咨询电话:0539-2032107
咨询邮箱地址:nls2210181@163.com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沂博路693号沂水县政务服务中心6楼督查考核科608室
投诉电话:0539-2210635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沂博路693号沂水县政务服务中心三楼行政审批区综合受理1-18号窗口(行政审批区综合受理) 受理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9:00-12:00;13:00-17:00  
实施主体 沂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承办机构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基本编码 00013110400305 实施编码 11371323F503469818400013110400...
事项版本 24.0 事项状态
办理结果名称 食品经营许可证 送达方式 1,3
行使层级 是否涉及征收(税)费减免的审批
实施主体性质 1 行政相对人
法定办结时限 征收种类
权力来源 1 是否存在运行系统 暂无
网办深度 4
本事项支持 1,2,3,4,5,6,7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沂博路693号沂水县政务服务中心三楼行政审批区综合受理1-18号窗口
咨询电话:0539-2032107
咨询邮箱地址:nls2210181@163.com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沂博路693号沂水县政务服务中心6楼督查考核科608室
投诉电话:0539-2210635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沂博路693号沂水县政务服务中心三楼行政审批区综合受理1-18号窗口(行政审批区综合受理)
受理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9:00-12:00;13:00-17:00  
实施主体 沂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承办机构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基本编码 00013110400305 实施编码 11371323F5034698184000131104003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办件类型 2
事项版本 24.0 事项状态
服务对象 1,2,3,4,5 通办范围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1 办理形式 1,2,3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0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1 送达方式 1,3
行使层级 4 权限划分 暂无
实施主体性质 1 数量限制 暂无
权力来源 1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法定时限 承诺期限
是否收费 0 联办机构 暂无
办理方式 办理结果类型 1
办理结果名称 食品经营许可证
网办深度 4
本事项支持 1,2,3,4,5,6,7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沂博路693号沂水县政务服务中心三楼行政审批区综合受理1-18号窗口
咨询电话:0539-2032107
咨询邮箱地址:nls2210181@163.com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沂博路693号沂水县政务服务中心6楼督查考核科608室
投诉电话:0539-2210635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沂博路693号沂水县政务服务中心三楼行政审批区综合受理1-18号窗口
窗口编号:1-18号窗口
受理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9:00-12:00;13:00-17:00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暂无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查看原文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暂无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权限。 查看原文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暂无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查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暂无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查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暂无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查看原文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示范文本 空白样表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1 0 份 2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0 暂无
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1 0 份 2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0 暂无
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1 0 份 2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0 暂无
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1 0 份 2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0 暂无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1 0 份 2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0 暂无
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1 0 份 2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0 暂无
暂无
环节名称 审查标准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办理人姓名
审查 符合《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等要求 12 暂无 暂无
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5 暂无 暂无
决定 符合《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等要求 暂无 暂无 暂无
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常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