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沂水县

农药经营许可(县级权限)变更


   
承办机构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实施主体性质 1
基本编码 00012030400303 实施编码 11371323F5034698184000120304003
实施主体 沂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事项版本 39.0
事项状态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公示 1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1 办理方式
办理结果类型 1 办理结果名称 农药经营许可证
送达方式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0
联办机构 暂无 行使层级 4
服务对象 2
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
是否收费 0 办件类型 2
通办范围 办理形式 1,2,3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1
网办深度 4
本事项支持 1,2,3,4,5,6,7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沂博路693号沂水县政务服务中心三楼行政审批区综合受理1-18号窗口
咨询电话:0539-2032107
咨询邮箱地址:nls2210181@163.com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沂博路693号沂水县政务服务中心6楼督查考核科608室
投诉电话:0539-2210635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沂博路693号沂水县政务服务中心三楼行政审批区综合受理1-18号窗口(行政审批区综合受理) 受理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9:00-12:00;13:00-17:00  
实施主体 沂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承办机构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基本编码 00012030400303 实施编码 11371323F503469818400012030400...
事项版本 39.0 事项状态
办理结果名称 农药经营许可证 送达方式
行使层级 是否涉及征收(税)费减免的审批
实施主体性质 1 行政相对人
法定办结时限 征收种类
权力来源 1 是否存在运行系统 暂无
网办深度 4
本事项支持 1,2,3,4,5,6,7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沂博路693号沂水县政务服务中心三楼行政审批区综合受理1-18号窗口
咨询电话:0539-2032107
咨询邮箱地址:nls2210181@163.com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沂博路693号沂水县政务服务中心6楼督查考核科608室
投诉电话:0539-2210635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沂博路693号沂水县政务服务中心三楼行政审批区综合受理1-18号窗口(行政审批区综合受理)
受理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9:00-12:00;13:00-17:00  
实施主体 沂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承办机构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基本编码 00012030400303 实施编码 11371323F5034698184000120304003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办件类型 2
事项版本 39.0 事项状态
服务对象 2 通办范围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1 办理形式 1,2,3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0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1 送达方式
行使层级 4 权限划分 暂无
实施主体性质 1 数量限制 0
权力来源 1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法定时限 承诺期限
是否收费 0 联办机构 暂无
办理方式 办理结果类型 1
办理结果名称 农药经营许可证
网办深度 4
本事项支持 1,2,3,4,5,6,7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沂博路693号沂水县政务服务中心三楼行政审批区综合受理1-18号窗口
咨询电话:0539-2032107
咨询邮箱地址:nls2210181@163.com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沂博路693号沂水县政务服务中心6楼督查考核科608室
投诉电话:0539-2210635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沂博路693号沂水县政务服务中心三楼行政审批区综合受理1-18号窗口
窗口编号:1-18号窗口
受理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9:00-12:00;13:00-17:00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
《农药管理条例 》 暂无 国令第 677 号 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 (一)有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 (二)有与其他商品以及饮用水水源、生活区域等有效隔离的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并配备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防护设施; (三)有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台账记录、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等制度。 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用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定点经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查看原文
《农药管理条例》 暂无 国令第 677 号 农药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农药经营者名称、住所、负责人、经营范围以及有效期等事项。 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农药的,农药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90日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续。 农药经营许可证载明事项发生变化的,农药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 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依法申请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并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其分支机构免予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分支机构的经营活动负责。 查看原文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一)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专业教育培训机构五十六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掌握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 (二)有不少于三十平方米的营业场所、不少于五十平方米的仓储场所,并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的,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 (三)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应当配备通风、消防、预防中毒等设施,有与所经营农药品种、类别相适应的货架、柜台等展示、陈列的设施设备; (四)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和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五)有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使用指导等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六)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熟悉限制使用农药相关专业知识和病虫害防治的专业技术人员,并有两年以上从事农学、植保、农药相关工作的经历; (二)有明显标识的销售专柜、仓储场所及其配套的安全保障设施、设备; (三)符合省级农业部门制定的限制使用农药的定点经营布局。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示例范本(附件) 空白样表(附件)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法人身份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2 0 份 2 必要  暂无 暂无 暂无 20 公安部门颁发
所提交的相关证明等材料清单 1 0 份 2 必要  暂无 暂无 暂无 10 暂无
农药经营许可证 2 0 份 2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0 暂无
营业执照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2 0 份 2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0 暂无
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 1 0 份 2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暂无 10 暂无
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2 0 份 2 必要  暂无 暂无 暂无 10 暂无
暂无
环节名称 审查标准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办理人姓名
受理 审核资料形式是否符合要求 1 暂无 暂无
材料审查 对企业申请资料进行内容审查,看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准确无误 1 暂无 暂无
审核 看材料审核结论 1 暂无 暂无
审批 对审核结论做出决定 1 暂无 暂无
办结 审批结论是准予许可还是不予许可 1 暂无 暂无
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常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