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沂水县

石油天然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县级权限)


实施主体 沂水县应急管理局 办理方式
基本编码 00012510100401 实施编码 1137132375445034XM4000125101004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办件类型 2
事项版本 29.0 事项状态
服务对象 2,5 通办范围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1 办理形式 1,2,3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1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1 送达方式 1,3
行使层级 4 权限划分 暂无
实施主体性质 1 数量限制 暂无
权力来源 1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法定时限 承诺期限
是否收费 0 联办机构 暂无
办理结果名称 石油天然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 办理结果类型 2
网办深度 4
本事项支持 1,2,3,4,5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沂博路693号沂水县政务服务中心三楼行政审批区综合受理1-18号窗口
咨询电话:0539-2210608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沂博路693号沂水县政务服务中心6楼督查考核科608室
投诉电话:0539-2210635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沂博路693号沂水县政务服务中心三楼行政审批区综合受理1-18号窗口
窗口名称:临沂市沂水县政务服务中心三楼行政审批区综合受理窗口1-18号窗口
窗口编号:临沂市沂水县政务服务中心三楼行政审批区综合受理窗口1-18号窗口
受理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9:00-12:00;13:00-17:00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三十三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查看原文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2010年12月1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公布;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修正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第十五条 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一)建设项目的规模、生产工艺、原料、设备发生重大变更的; (二)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三)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查看原文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监管职责等事项的通知》 安监总厅管一〔2013〕143号 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下列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二)海洋石油天然气建设项目、企业投资年产100万吨及以上的陆上新油田开发项目、企业投资年产20亿立方米及以上的陆上新气田开发项目。…… 其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按照分级、属地监管的原则作出规定。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原则上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 查看原文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2010年12月1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公布;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修正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三)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五)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将有关文件资料转送有审查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并不得开工建设: (一)无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的; (二)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的; (三)安全预评价报告由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编制的; (四)设计内容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的; (五)未采纳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且未作充分论证说明的; (六)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未予批准的,生产经营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再审。 查看原文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2010年12月1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公布;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修正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查看原文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申请材料真实有效,文字清晰; 3、相关表单填写规范,加盖公章清晰有效。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示范文本 空白样表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1 6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99 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第三方出具
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2 1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20 省级住建部门
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2 1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20 设区的市级发改或行政审批部门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1 1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0 暂无
暂无
环节名称 审查标准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办理人姓名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1)申请人申请;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申请材料真实有效,文字清晰; 3、相关表单填写规范,加盖公章清晰有效。
(2)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 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经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5
(3)审批机构审查; 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材料需要核实的,核实相关材料。 10
(4)决定批准/不予批准; 根据审核情况,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5
(5)颁发和送达。 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证照及其他相关文书,
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
安全设施设计
暂无常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