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沂水县

对市场主体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行政检查


实施主体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办理方式
基本编码 370631711004 实施编码 11371323004230866E4370631711004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办件类型 1
事项版本 7.0 事项状态
服务对象 1 通办范围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0 办理形式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0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0 送达方式 5
行使层级 4 权限划分 暂无
实施主体性质 1 数量限制 暂无
权力来源 1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法定时限 承诺期限
是否收费 0 联办机构 暂无
办理结果名称 1.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告知检查结果;2.发现问题作出责令改正等行政命令;3.发现问题做出行政指导;4.发现问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5.发现问题作出行政强制决定;6.发现问题作出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办理结果类型 30
网办深度 1
本事项支持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539-2275067
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0539-2275210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沂水县东一环路117号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窗口名称:
窗口编号:
受理时间:3月-10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11月-2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国务院 1988年6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号发布 根据 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 一次修订 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 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 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二十九条 登记主管机关对企业法人依法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监督企业法人按照规定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二)监督企业法人按照登记注册事项和章程、合同从事经营活动; 查看原文
公司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查看原文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国务院 1997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6号发布,根据2007年5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三条 合伙企业经依法登记,领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查看原文
个体工商户条例 国务院 2011年4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6号公布 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个体工商户实行监督和管理。 查看原文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十六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完毕,向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登记类型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查看原文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84号 第二十一条 登记机关对代表机构涉嫌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向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情况 查看原文
电子商务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十五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的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前款规定的信息发生变更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更新公示信息。 查看原文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暂无
暂无
环节名称 审查标准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办理人姓名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告知 依法 告知 武玉宝 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监管科102室 科长 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监管科102室
实施检查 依法 实施检查 武玉宝 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监管科102室 科长 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监管科102室
结果处理 依法 结果处理 武玉宝 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监管科102室 科长 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监管科102室
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
问题1: 咨询电话是多少?
回答: 22753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