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沂水县

对市场主体经营(驻在)期限的行政检查


实施主体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办理方式
基本编码 370631711002 实施编码 11371323004230866E4370631711002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办件类型 1
事项版本 9.0 事项状态
服务对象 1 通办范围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0 办理形式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0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0 送达方式 5
行使层级 4 权限划分 暂无
实施主体性质 1 数量限制 暂无
权力来源 1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法定时限 承诺期限
是否收费 0 联办机构 暂无
办理结果名称 1.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告知检查结果;2.发现问题作出责令改正等行政命令;3.发现问题做出行政指导;4.发现问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5.发现问题作出行政强制决定;6.发现问题作出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办理结果类型 30
网办深度 1
本事项支持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539-2275067
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0539-2275210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沂水县东一环路117号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窗口名称:
窗口编号:
受理时间:3月-10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11月-2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国务院 1988年6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号发布 根据 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 一次修订 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 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 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二十八条 登记主管机关对企业法人依法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二)监督企业法人按照登记注册事项和章程、合同从事经营活动; 查看原文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54号 第十四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确定抽查的企业,组织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企业公示的信息虚假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予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举报人。 查看原文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第67号 第六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确定的检查名单,对其登记企业进行检查。 查看原文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暂无
暂无
环节名称 审查标准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办理人姓名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告知 依法 告知 武玉宝 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监管科102室 科长 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监管科102室
实施检查 依法 实施检查 武玉宝 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监管科102室 科长 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监管科102室
结果处理 依法 结果处理 武玉宝 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监管科102室 科长 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监管科102室
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
问题1: 咨询电话是多少?
回答: 22753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