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 | 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 | 2005年8月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公布,2017年9月《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 第七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二条:“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 查看原文 |
环节名称 | 审查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办理人姓名 | 办理部门 | 办理人职务 | 所在处室 |
告知 | 依法 | 7个工作日 | 告知 | 秦兆栋 |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科长 | 市场规范管理科 |
实施检查 | 依法 | 无 | 实施检查 | 秦兆栋 |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科长 | 市场规范管理科 |
结果处理 | 依法 | 无 | 1.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告知检查结果;2.发现问题作出责令改正等 行政命令;3.发现问题作出行政指导;4.发现问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5.发现问题作出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 秦兆栋 |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科长 | 市场规范管理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