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1997年11月通过,2018年10月修正 |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第二十八条:“能源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向本单位职工无偿提供能源。任何单位不得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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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1997年6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 |
第七条第三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第三十四条:“能源生产经营单位不得无偿或者低于市场价格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不得对本单位职工按能源消费量给予补贴。任何单位不得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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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节能监察办法》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2005年9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2号,2018年1月修订 |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察工作,其他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有关的节能监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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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环节名称 |
审查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办理人姓名 |
办理部门 |
办理人职务 |
所在处室 |
受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山东省节能监察办法》相关规定和要求 |
1个工作日 |
受理或者不受理 |
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主管业务人员 |
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主管部门 |
无要求 |
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主管部门 |
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
问题1:
该项行政检查的结果处理方式有哪些?
回答:
存在不合理用能行为,但尚未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下达《节能监察建议书》;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