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 |
第三条:“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第四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养老机构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养老机构综合监管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第七十九条:“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或者未按照约定提供服务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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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
(2013年6月28日民政部令第49号) |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
第三十三条:“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协议不符合规定的;(二)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的;(三)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四)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五)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六)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七)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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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6号 |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变依法规划建设或者配置的养老服务设施使用性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组织未按照规定的标准提供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订立养老服务合同的;
(二)未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开展服务的;
(三)暂停、终止养老服务时未妥善安置入住老年人的;
(四)有歧视、侮辱、虐待、遗弃老年人或者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养老机构,有关部门可以中止或者取消扶持、优惠待遇。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单位或者个人采用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政府养老服务补助、补贴、奖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退回,给予警告,处骗取资金数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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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环节名称 |
审查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办理人姓名 |
办理部门 |
办理人职务 |
所在处室 |
受理 |
依据法规和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
及时办理 |
处理受理 |
刘恒 |
沂水县民政局 |
科长 |
沂水县民政局养老服务科 |
办理 |
根据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进行判定受理办理 |
及时办理 |
办理结果成书面材料 |
刘恒 |
沂水县民政局 |
科长 |
沂水县民政局养老服务科 |
办结 |
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 |
立即办理 |
将办理结果书面的送达至养老机构,并实施相应的处罚措施 |
刘恒 |
沂水县民政局 |
科长 |
沂水县民政局养老科 |
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
问题1:
此处罚适用对象
回答:
全县备案的养老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