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沂水县

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


实施主体 国家税务总局沂水县税务局 承办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
基本编码 370430801000 实施编码 11371323MB2847256X437043080100...
事项版本 11.0 事项状态
办理结果名称 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 送达方式 1^5
行使层级 是否涉及征收(税)费减免的审批 0
实施主体性质 1 行政相对人
法定办结时限 征收种类
权力来源 1 是否存在运行系统 暂无
网办深度 1
本事项支持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沂博路693号沂水县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导税咨询台
咨询电话:0539-7339708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沂博路693号沂水县政务服务中心6楼督查考核科608室
投诉电话:0539-2210635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线下办理: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政务服务中心3楼1-22号窗口;线上办理: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电子税务局()
受理时间: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类别:, 制定机关:国务院, 发布令号(文号):国务院令第714号, 第一百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   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
暂无
环节名称 审查标准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办理人姓名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受理 (1)办税服务厅接收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制作《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送达纳税人,并制作《税务文书送达回证》由纳税人签收。 (2)申请材料存在问题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纳税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 5 日内制作《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并制作《税务文书送达回证》由纳税人签收。 (3)纳税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 办税服务厅不予受理,当场制作并送达《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制 作《税务文书送达回证》由纳税人签收。 (4)申请事项属于税务机关管辖范围,但不需要取得税务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同时告知其解决的途径。 (5)对省税务机关确定的能够当即办理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出具和送达《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不再出具《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6)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申请的,电子税务局接收纳税人报送的资料信息,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资料不齐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或要求纳税人重新填报。 即时办结。 (1)办税服务厅接收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制作《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送达纳税人,并制作《税务文书送达回证》由纳税人签收。 (2)申请材料存在问题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纳税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 5 日内制作《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并制作《税务文书送达回证》由纳税人签收。 (3)纳税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 办税服务厅不予受理,当场制作并送达《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制 作《税务文书送达回证》由纳税人签收。 (4)申请事项属于税务机关管辖范围,但不需要取得税务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同时告知其解决的途径。 (5)对省税务机关确定的能够当即办理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出具和送达《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不再出具《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6)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申请的,电子税务局接收纳税人报送的资料信息,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资料不齐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或要求纳税人重新填报。 于涛 沂水县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四级主办 办税服务厅
办理 (1)按照纳税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人更正纠错。 (2)办税服务厅 1 个工作日内将资料信息流转至相关责任部门。 1日 (1)按照纳税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人更正纠错。 (2)办税服务厅 1 个工作日内将资料信息流转至相关责任部门。 于涛 沂水县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四级主办 办税服务厅
反馈 (1)办税服务厅收到反馈后 1 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凭《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领取《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并制作《税务文书送达回证》由纳税人签收。审查结果为“不予税务行政许可” 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纳税人在《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上注明的期限内, 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电子税务局办理的,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3)办税服务厅与申请人不在同一县(市、区、旗),或者直接送达税务行政许可文书存在其他困难情形的,可以根据纳税人书面要求,按照纳税人在《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上填写的地址,在文书出具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挂号函件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并视为已送达。税务机关应当保留邮寄单据并做好台账登记。邮寄送达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4)在作出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 7 日内,在办税服务厅或者其他办公场所以及税务机关门户网站上公开税务行政许可决定。 1日 于涛 沂水县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四级主办 办税服务厅
归档 对相关材料进行归档 于涛 沂水县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四级主办 办税服务厅
暂无常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