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沂水县

耕地占用税申报


实施主体 国家税务总局沂水县税务局 承办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
基本编码 370430207000 实施编码 11371323MB2847256X437043020700...
事项版本 5.0 事项状态
办理结果名称 受理并办理纳税人申报 送达方式 1^3^5
行使层级 是否涉及征收(税)费减免的审批 0
实施主体性质 1 行政相对人 纳税人
法定办结时限 征收种类
权力来源 1 是否存在运行系统 暂无
网办深度 1
本事项支持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沂博路693号沂水县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导税咨询台
咨询电话:0539-7339708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沂博路693号沂水县政务服务中心6楼督 查考核科608室
投诉电话:0539-2210635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线下办理: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政务服务中心3楼1-22号窗口;线上办理:国 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电子税务局()
受理时间:线下办理时间: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线上办理时间:电子税务局7*24小时可办理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类别:,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令号(文号):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类别:, 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 , 发布令号(文号):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十二条 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占用前款规定的农用地的,适用税额可以适当低于本地区按照本法第四条第二款确定的适用税额,但降低的部分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十。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暂无
环节名称 审查标准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办理人姓名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申请 表单是否填报完整 0个工作日 完成申请 于涛 沂水县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四级主办 办税服务厅
受理并审查 对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正的内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0个工作日 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 2.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 3.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 于涛 沂水县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四级主办 办税服务厅
反馈 将办理结果反馈给纳税人。 0个工作日 将办理结果反馈给纳税人。 于涛 沂水县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四级主办 办税服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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