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沂水县

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


实施主体 国家税务总局沂水县税务局 承办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
基本编码 370430805000 实施编码 11371323MB2847256X437043080500...
事项版本 8.0 事项状态
办理结果名称 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 送达方式 1^3
行使层级 是否涉及征收(税)费减免的审批 0
实施主体性质 1 行政相对人 纳税人
法定办结时限 征收种类
权力来源 1 是否存在运行系统 暂无
网办深度 1
本事项支持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沂博路693号沂水县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导税咨询台
咨询电话:0539-7339708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沂博路693号沂水县政务服务中心6楼督查考核科608室
投诉电话:0539-2210635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线下办理: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政务服务中心3楼1-22号窗口;线上办理: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电子税务局()
受理时间:线下办理时间: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线上办理时间:电子税务局7*24小时可办理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类别:,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令号(文号):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类别:,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令号(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六十三 号,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第五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暂无
环节名称 审查标准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办理人姓名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受理并审查 对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正的内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0个工作日 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 2.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 3.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 郭晓晴 沂水县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一级行政执法员 办税服务厅
反馈 将办理结果反馈给纳税人。 0个工作日 将办理结果反馈给纳税人。 郭晓晴 沂水县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一级行政执法员 办税服务厅
暂无常见问题